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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动态

-关于开展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11-07    点击次数:407

 

湘学位〔20141

关于开展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新增为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

                                 点击下载文件及附件

XXXX学院:

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于近期开展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你院今年可以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今年有本科毕业生的本科专业可以同时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二、审核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公开,有利于促进学校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湖南省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整体条件》、《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评估方案》(2012年修订版)。

四、审核程序:

1. 你院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等学校简况表;

2)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等学校整体条件自

评报告;

3)申请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

4)申请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自评报告;

5各项管理、考核制度,拟实施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 形式审核: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主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规范性。

3. 专家评审:成立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审专家委员会和相应的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评审组,到学校实地进行考察评审,对学校的条件和教学、科研情况,特别是应届本科毕业生的质量进行全面的审核,然后作出是否同意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学科、专业的决议。

先对申请单位进行表决,申请单位表决获通过后再对申请学科、专业进行表决。

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分别对申请单位和申请学科、专业进行表决,二者均需获得2/3以上(含2/3)同意票,方为通过。

4. 专家委员会和专家组评议结果报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5. 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专家委员会和专家组评审通过的单位和学科、专业,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后公布。

五、时间安排

1. 请于3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递交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申请报告,并呈报本文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表格一式4份;

2. 4月初,省学位办组织专家进行形式审核,同时反馈审核意见;

3. 418,申请单位正式呈报本文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材料各一式10份;

4. 4月下旬,省学位办组织专家考察和评审;

5. 5月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审核。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是新设本科院校理清办学思路,明确办学定位,加强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契机,涉及学校工作的方方面面,对学校的全面建设和发展将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学校务必高度重视,抓紧做好申报及各项准备工作。

附件:1. 湖南省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整体条件及专家评审意见表

 2. 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等学校简况表

3.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评估方案(2012年修订版)

4. 申请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

 

 

 

 

                       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2014226

 

 

 

 

 

 

抄报:国务院学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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